進修部107學年度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申請公告
一、上網申請時間:
9月10日(一)起至10月19日(五)18:00止。
二、進修部(含在職專班)申請書資料繳交日期:
9月17日(一)起至10月19日(五)20:00止
進修部(四技、產攜)收件時間:於上述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15:00-20:30
三、申請弱勢助學資格及補助範圍
(一)申請對象: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含空中大學、研究所在職
專班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:
1、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。
2、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。
(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,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)
3、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
得扣除:
A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;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
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。
B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
路。
C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
、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。
D、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。
4、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。(新生及轉學生不在此限)
(二)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:
1、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;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。
2、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應檢附就職學校
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,以供查驗。未提供者,本項補助不予
核發;已核發者,將予追繳。
3、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,
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、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4、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
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。
5、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
6、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農業委
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
學補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
子女教育補助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
助學金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
的助學金。
四、欲申請之同學請先上個人學生資訊系統申請,並於登錄資料後列印簽名,依
上述規定時間內,連同全戶戶籍騰本(學生本人及父、母親;如已婚之同學,
須包含配偶)(戶籍騰本須為107年7月之後申請,或電子戶籍騰本皆可,含詳
細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(含詳細記事)繳交
至進修部學務組(S105)。
9月10日(一)起至10月19日(五)18:00止。
二、進修部(含在職專班)申請書資料繳交日期:
9月17日(一)起至10月19日(五)20:00止
進修部(四技、產攜)收件時間:於上述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15:00-20:30
三、申請弱勢助學資格及補助範圍
(一)申請對象: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含空中大學、研究所在職
專班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:
1、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。
2、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。
(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,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)
3、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
得扣除:
A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;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
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。
B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
路。
C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
、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。
D、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。
4、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。(新生及轉學生不在此限)
(二)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:
1、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;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。
2、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應檢附就職學校
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,以供查驗。未提供者,本項補助不予
核發;已核發者,將予追繳。
3、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,
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、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4、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
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。
5、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
6、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農業委
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
學補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
子女教育補助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
助學金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
的助學金。
四、欲申請之同學請先上個人學生資訊系統申請,並於登錄資料後列印簽名,依
上述規定時間內,連同全戶戶籍騰本(學生本人及父、母親;如已婚之同學,
須包含配偶)(戶籍騰本須為107年7月之後申請,或電子戶籍騰本皆可,含詳
細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(含詳細記事)繳交
至進修部學務組(S10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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